時間:2021-01-22 13:15
排污許可證,是指排污單位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查發放的允許排污單位排放一定數量污染物的憑證。排污許可證屬于環境保護許可證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被廣泛使用。排污許可證制度,是指有關排污許可證的申請、審核、頒發、中止、吊銷、監督管理和罰則等方面規定的總稱。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簡稱排污許可制)是依法規范企事業單位排污行為的基礎性環境管理制度,環境保護部門通過對企事業單位發放排污許可證并依證監管實施排污許可制。
近年來,各地積極探索排污許可制,取得初步成效。但總體看,排污許可制定位不明確,企事業單位治污責任不落實,環境保護部門依證監管不到位,使得管理制度效能難以充分發揮。2016年11月,為進一步推動環境治理基礎制度改革,改善環境質量,國務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等,制定并發布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作為中國實施排污許可制的綱領性文件。
一、法律依據:
《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
第二十一條國家實行排污許可制度。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大氣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
第十九條 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集中供熱設施的燃煤熱源生產運營單位以及其他依法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環境保護法》(2014年4月24日):
第四十五條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
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二、中央全會文件摘錄:
《中共中央關于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2013年11月12日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
(54)改革生態環境保護管理體制 完善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行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2015年4月25日):
(二十)完善生態環境監管制度。建立嚴格監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完善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禁止無證排污和超標準、超總量排污。
《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2015年9月11日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
(三十五)完善污染物排放許可制。盡快在全國范圍建立統一公平、覆蓋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業排放許可制,依法核發排污許可證,排污者必須持證排污,禁止無證排污或不按許可證規定排污。
三、《“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摘錄:
第八章 加快制度創新,積極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第四節 加強企業監督
建立覆蓋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業排放許可制度。推進排污許可,以改善環境質量、防范環境風險為目標,將污染物排放種類、濃度、總量、排放去向等納入許可證管理范圍,企業按排污許可證規定生產、排污。完善污染治理責任體系,環境保護部門對照排污許可證要求對企業排污行為實施監管執法。2017年底前,完成重點行業及產能過剩行業企業許可證核發,建成全國排污許可管理信息平臺。到2020年,全國基本完成排污許可管理名錄規定行業企業的許可證核發。